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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之创设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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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登记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决定了企业登记创设力的产生。我国长期奉行的统一主义立法模式衍生了种种弊端,故实行证照的完全分离,将创设力的内容———企业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从表征形式上予以区分更为科学。鉴于登记注册证为企业主体资格的表征,创设力的生效时间当以登记注册证的签发日期为准。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兰州学刊》 2007年第12期85-87,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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