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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将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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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作者 庄辑
出处 《珠江水运》 2008年第1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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