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界定了水资源的生活用水、资源用水和环境用水等功能,以此为基础对水资源管制的立法框架进行研究。首先,生活用水应该被视为一项财产权,立法须保护生活用水基本人权的实现;其次,对于资源用水,应该建立独立的水资源管制机构,同时促进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水权市场的建设,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环境用水是一项公共产品,立法需要建构环境用水实现机制中的民营化路径,特许经营权制度为环境用水民营化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方案。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02-106,共5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