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定,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仅狭义地指出法律对物权种类和内容上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限制。在明确该原则的定位和历史起源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物权法定主义的正当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进而论证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基础。不可否认,该原则的一定刚性不仅是财产法领域私法自治的重大例外,使得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缺陷暴露在迅速发展的经济浪潮中,从而抑制社会进步。那么如何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扬弃、突破、创新、以臻完善就成了当前形势下探讨该原则的根本意义所在。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