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产权不清、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农造林营林的积极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落实经营主体、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农民利益得到快速提高,国家生态得到快速明显改善。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关系到多种利益主体,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必须坚持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两条基本准则。
出处
《安徽农学通报》
2007年第24期14-16,共3页
Anhui Agricultural Science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