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命法有别于公法(第一法域)和私法(第二法域),是具有公私法融合性质的社会法(第三法域).作为社会法的生命法,它的价值取向是周全地体现各种利益主体的要求,追求社会的公平、和谐.生命法的立法原则是:1.周全地体现各种利益主体要求的协调平衡的原则:2.既保护和尊重人权又保障科学研究基本自由的原则:3.有效保护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多承担义务的原则;4.受验者、受手术者知情同意和相关人利益共享原则;5.充分尊重科学规律、谨慎周到的原则。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年第1期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