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现实中有可能还会发生这种犯罪。对于该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仅考虑虚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从立法上看,应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16条等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法定刑予以调整,将该犯罪设定为结果犯,提高对自然人罚金的比例,明确规定对单位罚金的比例。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29-34,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