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3月16日颁布、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公共利益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出处
《北京规划建设》
2008年第1期13-15,共3页
Beijing Planning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