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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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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设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以提高司法效率与遵守司法礼仪作为法官业内活动方面的道德准则;以维护司法独立与保持清正廉洁作为法官业外活动方面的道德准则;以洁己奉公与束身自爱作为法官个人操守和私生活方面的道德准则。北洋政府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设计与现代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有着很大的一致性。然而,由于受政权性质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北洋政府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建设远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 毕连芳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85-87,共3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资助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1

  • 1拟订勤务时间表式通令[N].政府公报,1913-4-5,(第327号).
  • 2令京外司法官不得轻离职守文.司法公报,1913,(1):30-30.
  • 3各厅长有事来部须先期请示电[Z].余绍宋.改定司法例规:上册[M].司法部编印,192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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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令京外高等审判检察厅勤理讼案文.司法公报,1914,(2):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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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法官举止应格外严肃令[Z].余绍宋.改定司法例规:上册[M],北京:司法部编印,1922:339.
  • 9令京外司法官不得入党文.司法公报,1913,(1):23-23.
  • 10法官不得列名党籍长官不得干预审判令.司法公报,1920,(124):8-8.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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