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8年第3期8-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