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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出规定:相关区域高新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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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于2007年底发出通知,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作出规定。根据通知,经济特区指的是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出处 《企业技术进步》 2008年第1期48-48,共1页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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