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既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法赋予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而从现实来看,地方审计机关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其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按照现行审计体制要求,审计机关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行为,这就形成了一种矛盾的体制制度。而人大与审计的结合主要是围绕在政府预算监督上,但地方审计机关直接归属地方政府领导,
出处
《人大研究》
2008年第1期8-9,共2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