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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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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此项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出处 《今日上海》 2008年第1期62-62,共1页 Shanghai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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