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主体。为强化这种部门分工负责制的粮食行政执法的整体功能,《条例》实施后不久,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委在联合下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从近几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建立这种工作上的协调机制不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协调机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出处
《中国粮食经济》
2007年第12期25-27,共3页
China Grai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