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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狗伤人赔偿一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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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林县塘红乡的57岁农民李某前住自己的鱼塘路上,驱赶两条拦路狗时,竟招来血光之灾。2007年7月18日,上林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要求被告蓝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0.1元人民币。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12S期81-8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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