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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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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15号)、《围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机构地区 环保总局
出处 《广西节能》 2007年第4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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