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不久,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5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基本原则是: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其主要内容如下: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