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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证过期”本应免责 缘何保险公司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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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1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办点由代办人姚某为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但不知何种原因,王某并未在投保人栏内签字,而是由代办人姚某代王某在投保人栏内签上了名字。保单上除盖有保险公司印章外,还加盖了代办单位的印章。
作者 钱军 陈荣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8年第2期72-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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