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由于国有档案事关国家的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类犯罪的发案率相对较低及暴力性不明显,立法上对该类犯罪的规定相对就比较粗放,这就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带来一些困惑。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28-28,36,共2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