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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认定村小组有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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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3月3日,吉州区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村小组向法庭提供了签满村民名字的分配方案、分配表以及关于刘某在村小组没有分责任田的证明等证据,而刘某也提供了其户口.以证明自己原户籍是在五里村一组.刘某还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没有在这份分配方案上签字表示同意:
出处 《农村实用技术与信息》 2007年第12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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