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时,提单在租约下签发,实践中经常将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我国《海商法》第95条规定了提单对租约条款的并入,这说明这一国际航运实践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确认。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作为纠纷解决的首要条款,在租约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对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能够有效并入提单,其并入方式有两种,即在提单中使用明确的并入措辞或者在提单中规定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租约和提单同时适用。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7年第6期36-40,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