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六修正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正。较之以前的规定,修正后的该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法定刑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具体而言,刑法第134条的主体被修正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应当仅限于过失,在罪名上应当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作业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都有所修正;对于新增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当全面地理解立法意图,以求正确地践行于司法工作;最后,将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主体提出了一定的修改建议。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48-53,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