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党的政治哲学观逐渐从斗争哲学观转向和谐哲学观。这种转变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与司法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在斗争哲学观下,刑事诉讼是作为一种专政的工具而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缺失。在和谐哲学观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时,我们应当以和谐理念为指导,理顺几大重要关系,将刑事诉讼定位为社会矛盾的化解器,消除刑事诉讼的行政化倾向,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诉讼和解制度,扩大和解的范围。
出处
《理论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5-17,共3页
Theory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