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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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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作者 葛文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34-3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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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 1刘连煜.“公司登记制度与登记效力”[J].台湾本土法学,.
  • 2武亿舟著.《公司法》,三民书局出版社,1980年9月版,第89页.
  • 3王泰铨著.《商事法论》,五南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第70页.
  • 4何芳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547页.
  • 5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第334页.
  • 6李金哲著.《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 7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63页.
  • 8王效文著.《公司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9月版,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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