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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侦监部门提前介入人员再办理批捕案件的回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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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避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源于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通俗解释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作者 于保国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6期31-32,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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