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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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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法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忽视了农民的力量,农民的环保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确立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环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它在本村范围内环境规章制定权、环境事务处理权、环境处罚权等权力能最大限度地整合农民的力量,产生良好的环境保护效益。为此,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村民应当自始至终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环境决策,同时村民自治环保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环保机构的领导与监督。
作者 陈丽华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70-72,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5BJL041)阶段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农村处,http://www.people.com.cn.(《人民日报》2003年4月18日).
  • 2刘助仁著.《中国农村生态环境评估及其保护的着力点分析》,http://news.QQ.com.2006年12月查阅.
  • 3乌东峰.论农村社区机制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J].学术论坛,2005,28(1):81-85. 被引量:30

二级参考文献1

  • 1阿弗萨(S.Afsah).世界银行发展简讯[J].1996,(10-12).

共引文献29

同被引文献99

引证文献14

二级引证文献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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