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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团体诉讼对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制度的借鉴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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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优点是诉讼关系简单,诉讼成本较低,诉讼效率较高并具有预防保护功能,但它也具有一些缺点。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现存一些缺点: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还存在不足;在功能上还需进一步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众多的证券投资者,我们应完善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首先,我们应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其次,我们应引进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完善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同时我们应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的非诉讼制度。
作者 杨峰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93-95,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9,13(2):227-244. 被引量:134
  • 2杨建华.《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集》(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第298页.
  • 3[日]谷口平安.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 4郑发.《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通知答记者问》,《法制日报》,20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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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33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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