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优点是诉讼关系简单,诉讼成本较低,诉讼效率较高并具有预防保护功能,但它也具有一些缺点。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现存一些缺点: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还存在不足;在功能上还需进一步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众多的证券投资者,我们应完善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首先,我们应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其次,我们应引进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完善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同时我们应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的非诉讼制度。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93-95,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