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宗教作为人们的一种精神追求和社会组织,它既可以成为维护现存秩序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成为破坏现存秩序的消极力量。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前提是我们必须在思想深处认识到: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并不是与社会发展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与之相协调、共进步的。因此,只有从正确理解、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含义的层面上与"思想信仰"绝对自由及"实践信仰"相对自由这三个层面上正确划清并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问题,用构建和谐社会来统领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才能全面贯彻好党的宗教方针,才能充分发挥宗教这一精神资源和社会资源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80-85,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