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设立,此种义务具有法定义务性质。一般采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来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应当防止对经营者义务无限扩张带来的不公平。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建立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体系。
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8-23,共6页
Shanghai Journal of Economic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JY122)
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YJ2005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