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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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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出处 《中国科技投资》 2008年第2期9-9,共1页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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