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汉未成年人中以"小男""小女"标志的身份,或主动或被动地初步参与了社会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小男""小女"身份包括"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使"字,可以理解为具有了基本劳作能力。当时,"小男"较"小女"享受更高的社会待遇,值得我们注意。除了不少儿童因生计艰难被迫承担繁苦的劳作之外,有的儿童在暴力胁迫下作为人质体验生死劫难。"劫质"常常以未成年人为对象。"为人所略卖"的情形,则与"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的社会现象直接相关。王莽时代对"略卖人妻子"行为的指责与惩治,有保护妇女儿童的意义。
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39-45,共7页
Journal of Tsinghu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6年度一般项目“秦汉时期未成年人生活研究”(06JA77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