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含税账务处理现状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是对企业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所作的不同于以往任何处理的一种新规定。按此规定,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名义金额确讨长期应收款”,两者差额分期列入各期损益。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28-31,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