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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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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在两处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类情形要自行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办法》旨在推动高收入者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强化对高收入者纳税行为的规范和法律约束。《办法》的颁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自行申报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 柏思萍
机构地区 广西财经学院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82-8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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