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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拒不举行听证会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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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关系老百姓利益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如拒不举行听证或告知义务,将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7年第5期41-41,共1页
关键词
执法责任追究
听证会
安徽省
行政执法机关
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812.423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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