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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应亲办五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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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对5类案件,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8年第1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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