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经济学中的三个主要流派是芝加哥学派法律经济学、维吉尼亚学派公共选择—宪法经济学传统的法律经济学和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三种法律经济学流派的差异从根本上来源于各自研究方法论的不同,芝加哥学派和宪法经济学都将"理性选择"理论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则拒绝了这种理论。宪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偏重于规范主义,芝加哥学派和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则倾向于实证主义。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学术认知立场是整体主义,宪法经济学和芝加哥学派坚持了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研究立场。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254-257,共4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