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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须国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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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从2008年1月31日起,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是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出处 《软件世界》 2008年第1期4-4,共1页 eSAS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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