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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商标独占许可中的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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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4月,内蒙古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从荷兰进口A种牧草种籽,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销售乙公司的A种牧草种籽,乙公司无权在中国大陆自己销售或许可他人销售该种籽;同时,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在销售A种牧草种籽时使用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授权许可也是独占许可。
作者 姚洪军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08年第1期44-45,共2页 Imp-Exp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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