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制定主体具有广泛性与交叉性,其内容和形式往往带有适用性与协作性,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在地方人大的监督中较之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监督有一定难度.应将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制定审查权下放给地方人大,使非规范性司法文件纳入到地方人大的工作体系中,建立健全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监督审查机制,避免不适当的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形成与适用,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2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