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利之辨”,主要是假说在道义与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主体选择,不同的选择,表明了不同主体的价值观.从法律史学的角度来看,产生这种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在义与利之间缺乏法律(实质是缺乏发达的民法体系)这一中间环节.中国古代长期的“义利之辨”,表达了主流阶层的义利观,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2期60-67,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