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法》第20条给予了极大关注。大家往往把目光集中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认为这是我国《公司法》确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开端,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为公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武器。但是,深入第20条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存在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方面,第20条是否为该理论提供了完整背书?它能否被用来否认并非债务人股东的其他相关主体如债务人的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企业的法人格?第二,对于第20条第2款这样一个对滥用权利的股东作出了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可以被法官们直接援引用以判令股东承担具体赔偿责任的兜底性条款,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其与《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保护的其他具体规定之间的的关系?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7-21,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