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浮动抵押制度是英国衡平法最为精妙的创造之一,该制度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备受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喜爱,同时便利债务人使用抵押物的融资担保方式。为了满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之融资需求,我国《物权法》第181条也规定了该项制度(我国学者习惯称之为动产抵押)。本文拟从该制度的设立主体、担保物范围、实现方式、登记等多个方面对两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进行比较,以期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项制度,同时,笔者期望这种比较能引起更多同仁关注该制度.以达到共同推进该制度之进一步完善的目的。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