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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构成拒执罪之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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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常俊义、车国如诉马素英购货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下称丰台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素英偿还常俊义、车国如债务共计人民币3781300万元。判决后,马素英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常俊义、车国如分别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马素英与其夫杨保全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二人共同开办的“雅迪”床具厂全部归杨保全所有,债务由马素英一人承担。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丰台法院于2002年3月依法裁定追加杨保全为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后,马、杨二人将床具厂关闭,并将全部机器设备低价卖给案外人张某.至此案发。2004年2月4日,马素英、杨保全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逮捕。
作者 姜先良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72-173,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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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第16第2款.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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