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0月,江苏南大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富特公司)与张家港禾顺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顺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书》,约定:苏富特公司为禾顺公司代理出口牛仔布:苏富特公司以远期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给禾顺公司60%预付款:禾顺公司在收到汇票之日起60天内交清货物.否则立即退还预付款。合同签订后,苏富特公司签发了收款人为禾顺公司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签章栏中的被背书人名称处书写了“不可转让”四个字.但未签章。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74-175,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