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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规定公职人员义务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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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7年12月起,江苏省宿迁市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公职人员义工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以个人、家庭、单位和团体为组织形式,开展义务宣传、捐资捐物和提供劳务等公益性服务,每位公职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3个义务工作日。
出处 《人事天地》 2008年第1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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