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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立规严管超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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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厦门市不久前出台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天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若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大幅加班的单位,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出处 《人事天地》 2008年第1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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