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2期20-25,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