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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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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 一、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2期42-48,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1条第2款.
  • 5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2):29-37. 被引量: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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