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
一、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2期42-48,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