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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必须突出一个“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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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的施行,无疑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虽有“尚方宝剑”在手,但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仍必须突出一个“敢”字。
作者 朝晖 张斌
出处 《人大建设》 2008年第2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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