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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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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出处 《公民导刊》 2008年第2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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